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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政府复议张某不服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加油站举报案

张某不服灵宝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加油站安全生产举报)( 灵政复决字〔2026〕47号)

AI 导读

灵宝市人民政府作出灵政复决字〔2026〕47号行政复议决定,审理张某不服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安全生产举报不予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主张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及堆放可燃物构成重大隐患,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并辩称申请人不具备复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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