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政府驳回加油站举报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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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政府驳回加油站举报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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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灵宝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某不服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此前,张某举报该加油站存在未穿防静电鞋及堆放可燃物等重大隐患,但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 复议机关认为,张某举报旨在保护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并非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其主张的举报奖励属于可期待性利益而非法定既得权利,因此张某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复议资格。如不服该决定,张某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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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2日 18:53
灵宝市政府复议张某不服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加油站举报案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2日
- HSE中心·微信公众号灵宝市政府复议张某不服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加油站举报案
灵宝市人民政府作出灵政复决字〔2026〕47号行政复议决定,审理张某不服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安全生产举报不予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主张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及堆放可燃物构成重大隐患,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并辩称申请人不具备复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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